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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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钧瓷文化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钧瓷文化保护发展的行为,有权向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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