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钧瓷文化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钧瓷文化保护发展的行为,有权向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