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鼓励钧瓷文化研究机构、协会、学会、民间团体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技艺代表人通过理论探讨、技艺交流、操作演示、作品展览等方式,开展钧瓷文化的交流、合作与传播。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