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钧瓷文化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钧瓷文化的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