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钧瓷,是指始于唐、盛于宋,以宋代烧制技艺为基础,以禹州行政区域内的陶瓷粘土为主要原料,以铜、铁等为主要呈色釉料,经高温烧制而成的窑变瓷器。

本条例所称钧瓷文化,是指与钧瓷相关的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表现形式的总称。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