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并做好规划一致性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分区建设指引、建设管控要求等内容。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经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