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居民居住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运送到垃圾转运站;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运送到垃圾转运站。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