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分类投放。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收集、清运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场所统一处理。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