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宾馆、饭店以及设置食堂的机关、院校等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产生的厨余垃圾,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厨余垃圾直接倒入河道、排水管网、公共厕所等非指定地点。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