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宾馆、饭店以及设置食堂的机关、院校等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产生的厨余垃圾,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将厨余垃圾直接倒入河道、排水管网、公共厕所等非指定地点。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