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或者取消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因上述情形调整女职工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本人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