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五条有效孕期妇女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合并症、妊娠并发症等可能影响其健康或者胎儿正常发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休假。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