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孕期妇女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合并症、妊娠并发症等可能影响其健康或者胎儿正常发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休假。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