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调整的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依法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方便利害关系人和公众查阅和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城乡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