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调整。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可以依法调整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对同意调整的,申请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调整手续。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