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时,有权予以制止,同时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