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七条有效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二)不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三)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四)对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