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场所有效隔离的条件以及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

(三)避开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四)设置明显标识,放置盛放烟灰、烟蒂的环卫设施。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