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二)不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三)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

(四)对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