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与登记第二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向原登记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一)养犬人住址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二)将所饲养的犬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迁出本市的;(三)将放弃饲养的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的;(四)所饲养的犬只死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