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携带本市管理区域外的犬只进入本市管理区域的,应当持有效犬只免疫证明;逗留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自进入本市管理区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