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