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向原登记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一)养犬人住址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

(二)将所饲养的犬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迁出本市的;

(三)将放弃饲养的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的;

(四)所饲养的犬只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