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湟水流域市(州)人民政府,编制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湟水流域市(州)、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