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