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