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从停用或者改变用途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三元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