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禁止性区域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将非机动车拖离现场。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