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引导;(二)将车辆停放在施划的停车泊位上,按照标识方向或者顺行方向停车;(三)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四)燃油车辆不得占用新能源车辆充电车位,新能源车辆充电完成后及时驶离充电车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