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主干道违法停放行为的查处。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次干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等违法停放行为信息采集,移交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车辆违法停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或者由乡镇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停放行为信息采集,移交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查处违法停放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