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六条有效准备结婚的男女,经婚前医学检查,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一)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二)患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