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七条有效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