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五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农村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或者在边远的地方设立婚前医学检查代检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