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婴儿出生及死亡报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和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做好孕产妇、婴儿的死亡评审工作,并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统计主管部门提供婴儿出生和死亡资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