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参加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考核合格的妇产科医师在《医师执业证》上加注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项目。

从事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