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章 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第二十一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从母婴保健保偿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赔偿金,专户储存。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母婴保健保偿费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母婴保健保偿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保偿费使用的监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