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医学技术鉴定第二十二条有效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省级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县级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人选,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