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从母婴保健保偿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赔偿金,专户储存。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

母婴保健保偿费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母婴保健保偿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保偿费使用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