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及其他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船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的机动船舶在城市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等内河水域进行清舱或者驱气作业。机动船舶在港区、渔港水域内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污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