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新建港口、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港口、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