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第三章 慈善活动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发展城乡社区慈善事业,发展社区慈善组织,设立社区慈善基金,引导群众、社区组织、单位参与慈善活动。支持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建立联动机制。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