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发展城乡社区慈善事业,发展社区慈善组织,设立社区慈善基金,引导群众、社区组织、单位参与慈善活动。

支持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建立联动机制。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