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第三章 慈善活动第十六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健全慈善领域应急预警响应机制,统筹各类应急慈善力量,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提升应急慈善活动的效率和水平。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