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健全慈善领域应急预警响应机制,统筹各类应急慈善力量,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提升应急慈善活动的效率和水平。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