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情况。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