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五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侵害儿童合法权益或者破坏儿童服务设施的行为,都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属于依法应当报告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人员。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