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侵害儿童合法权益或者破坏儿童服务设施的行为,都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属于依法应当报告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人员。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