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情况。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