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将安全风险管控、报告情况作为行政执法和信用监管的重要参考。对举报安全风险管理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