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将安全风险管控、报告情况作为行政执法和信用监管的重要参考。

对举报安全风险管理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