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十二条有效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和场所等从事经营活动。客运站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经营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