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十三条有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等经营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在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结果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