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和场所等从事经营活动。

客运站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经营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