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货运第四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货物配送、快递服务货运车辆在城区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提供便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商务、邮政管理、供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动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建立完善农村货邮网络节点体系。鼓励将农村客运站拓展为具备客运、货运、邮政、快递、旅游等功能的乡村运输服务站(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