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瓶装燃气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对用气环境、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发现应当停止供气或者不得供气的情形仍继续供气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向未设置专用厨房的船舶配送瓶装燃气的。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