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利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销售瓶装燃气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